(2017)浙1123民特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雷土秀、刘永巧健康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雷土秀,刘永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特26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84867137OR。诉讼代表人:王心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红、傅丽萍,职工。被申请人:雷土秀(曾用名雷仙连),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云峰街道龙口村**号,现住遂昌县。被申请人:刘永巧,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云峰街道龙口村**号,现住遂昌县。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独任审判员陈武文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201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雷土秀因装修需要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2012年8月29日,申请人工商银行与被申请人雷土秀签订了一份《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编号为01210000072012家居贷0000346),双方约定:被申请人雷土秀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的循环期内,在合同约定的100万元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借款利率为贷款发放时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每月15日为还息日,如逾期付息,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同时被申请人刘永巧书面承诺共同还款。同日,申请人工商银行与被申请人雷土秀、刘永巧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1210000072012抵押000212《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被申请人刘永巧、雷土秀所有的坐落在遂昌县的房产[产权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00××8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5)第21662号、216**号]设定最高额抵押,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登记证明号:遂房他证字第××号、25923号)。《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以上述抵押物的全部价值143万元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上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经雷土秀申请,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雷土秀发放了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5.22‰,借期至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6月,因被申请人连续二期未归还该笔贷款利息,申请人遂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提前还款。截至2017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共积欠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3272.27元,该款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特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刘永巧、雷土秀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的房产[产权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8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5)第21662号、216**号]担保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发生的利息、罚息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雷土秀、刘永巧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商银行与被申请人雷土秀、刘永巧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共同参与还款人承诺书》、《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申请人已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申请人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被申请人未还本付息,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抵押担保责任,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雷土秀、刘永巧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的房产[产权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8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5)第21662号、216**号]担保的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截止2017年7月21日积欠利息13272.27元;从2017年7月22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6960元,由被申请人雷土秀、刘永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燕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