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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230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卢桂平、武汉日月长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平,武汉日月长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3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卢桂平,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日月长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四岗村。法定代表人夏开亮。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村。法定代表人曹梁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卢桂平与被执行人武汉日月长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日月长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日月长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5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