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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代虎与朱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虎,朱世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民初2764号原告:肖代虎,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辉军,金堂县竹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世勇,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代虎与被告朱世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代虎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规定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