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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玉国、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国,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二庭立案时间:年月日审判长  :赵艳合议庭其他成员:李长青、高汝强拟稿:书记员:王海波庭长审稿:年月日签发:年月日局长审核:年月日校对:印制份数:3份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国,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南张村村民,现住。被执行人: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凤凰城街道前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学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玉国与被执行人利津信通油料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特75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机器设备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及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艳审判员:李长青审判员:高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