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祥,职务:董事长。住址:昆明市经开区林溪路。被执行人云南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建雄,职务:董事长。住址: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居委会。申请执行人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云0114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水电志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支付共计人民币4634229.08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4634229.08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晟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