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波、王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王兆龙,魏琳,何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2371号申请人:李波,男,195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王兆龙,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魏琳,女,1986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何正英,女,1959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王兆龙、魏琳、何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波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兆龙、魏琳、何正英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兆龙、魏琳、何正英价值8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