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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丹奎申请执行王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奎,王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刘丹奎,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王淑红,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淑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淑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淑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淑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淑红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户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