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湘君与刘超、刘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湘君,刘超,刘志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753号原告:张湘君,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刘超,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刘志海,南,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40号。原告张湘君与被告刘超、刘志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湘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湘君负担。审判员 张志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