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蒋学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蒋学文,唐华,谢冬,张丽,唐盛军,刘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被执行人蒋学文,男,生于1966年9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唐华,女,生于1964年9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谢冬,男,生于1980年10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女,生于1983年4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唐盛军,男,生于1983年1月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翠英,女,生于1981年10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346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蒋学文、唐华、谢冬、张丽、唐盛军、刘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