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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孟虎与吴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虎,吴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698号原告:赵孟虎,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吴朝民,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原告赵孟虎与被告吴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1日,原告赵孟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孟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赵孟虎负担。审判员  秦进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申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