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锡珍与张财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锡珍,张财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2448号原告:吴锡珍,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财源,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吴锡珍与张财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吴锡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锡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锡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吴锡珍负担。审判员 戴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