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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靳运更与张全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运更,张全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42号原告:靳运更,男,195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全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民族,农民,现住安平县。。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智园A座902、903室。法定代表人:陈志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增,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被告公司职工。靳运更与张全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靳运更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全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运更撤回对张全明的起诉。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