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庆与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庆,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2093号原告唐庆,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鹰手营子镇南街花园村南路南2条胡同5排4号,现住营子矿区兴隆小区C区15号楼5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马福旭,兴隆县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兴隆县平安堡镇平安堡村。法定代表人王金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刚,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庆与被告兴隆县平安矿业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菊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