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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志娟与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娟,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25号原告:杨志娟。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新。原告杨志娟与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志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杨志娟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