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8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志娟与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娟,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525号原告:杨志娟。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新。原告杨志娟与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志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由原告杨志娟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颜毅(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