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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素娥与王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娥,王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38号原告:贾素娥,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月文,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关于原告贾素娥与被告王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