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贾素娥与王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娥,王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038号原告:贾素娥,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昔福,胶州胶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月文,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关于原告贾素娥与被告王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