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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庆彤、郭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彤,郭艳辉,董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彤,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江,邯郸市邯山区滏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艳辉,女,汉族,1981年8月18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臣江,邯郸市邯山区滏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红霞,女,汉族,1958年6月21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彤、郭艳辉因与被上诉人董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王庆彤、郭艳辉与董红霞之间的纠纷是否涉及案外人;一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请依法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超出月息3分部分逐月逐笔计算,以此折顶本金,不能笼统折顶本金。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庆彤、郭艳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宋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