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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传胜与宋必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传胜,宋必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804号原告:鲁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必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鲁传胜与被告宋必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鲁传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传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鲁传胜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