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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钮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钮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35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英杰,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号清华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6********。被申请人:钮李明,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现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钮李明与被告吴鹏伟、唐先英、王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闽0205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英杰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10C室房产,王英杰以已生效的(2016)闽0205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钮李明针对王英杰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王英杰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10C室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英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英杰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80号10C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溢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