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4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吴万金申请执行罗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金,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4740号申请执行人吴万金被执行人罗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8月11日受理吴万金申请执行罗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北路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