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曾木生与深圳市普新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木生,深圳市普新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830号原告曾木生,男,1956年4月7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安源区。委托代理人黎海峰,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普新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49号4栋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81805Q。法定代表人王建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曾木生与被告深圳市普新环境资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木生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木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木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83元,减半收取2041.50元,由原告曾木生承担。审 判 长 钟德泉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杨彰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