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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魏召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魏召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082号原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滔,江苏典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召娣,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召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兵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人民陪审员  倪峥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满冬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