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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行审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垫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垫江县鑫睿生猪养殖场环保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垫江县环境保护局,垫江县鑫睿生猪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2行审160号申请执行人垫江县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1008678916C,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西大道南段207号。法定代表人何江,局长。委托代理人邓江陵,垫江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垫江县鑫睿生猪养殖场,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1600212091,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坪山镇杨柳村*组。经营者,石奉文。申请执行人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垫江县鑫睿生猪养殖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环保罚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垫江县环境保护局是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垫江县鑫睿生猪养殖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水等污染物,依法应受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信梅审判员  刘 芸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