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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吴朝惠、吕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朝惠,吕志勇,卢春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财保34号申请人:吴朝惠,女,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吕志勇,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卢春娇,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吴朝惠与被申请人吕志勇、卢春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朝惠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吕志勇、卢春娇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朝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吕志勇、卢春娇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朝惠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所有人为官招林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5号甲府园1幢904的房屋一套(粤房地权证韶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