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生银与杨志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生银,杨志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629号申请执行人孙生银,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鄢旗坳村东坳队。被执行人杨志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米王村东岭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生银与被执行人杨志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志锐履行10000元后再未履行。被我院于2017年4月26日司法拘留后,经查,被执行人杨志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孙生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向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