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8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顶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被执行人: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下禅坊村西区77号。法定代表人:孔泽霖本院在执行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正和日新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二商健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