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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行审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艾某某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艾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12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东区九曲街***号。法定代表人高秀飞,局长。被执行人艾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生,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孟某某,女,汉族,1993年12月26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艾某某、孟某某行政征收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3日在医院内实施生育(收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河东区费征字[2016]A125、A1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决定给予:A125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2263.8元、A1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征收2263.8元。共计4527.6元整。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征收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征收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生效的行政征收决定书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东区费征字[2016]A125、A126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艾某某、孟某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2263.8元、社会抚养费2263.8元,以上共4527.6元及滞纳金45.28元共计4572.88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克惠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如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