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樊雪莲、高俊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雪莲,高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128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览馆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田希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秀武,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樊雪莲,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满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北晨新领地4-3-201。被告:高俊峰,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剪子巷*号院*号。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樊雪莲、被告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提出对被告樊雪莲、高俊峰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390元(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 娃人民陪审员 张 风人民陪审员 李春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