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党美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美灵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644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美灵,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住商水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美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美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4时许,商水县公安局固墙镇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发现,被告人党美灵在其邻居张俊良家院内非法种植罂粟苗650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美灵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党美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党美灵在庭审中均表示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党美灵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被告人党美灵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含照片)等证据证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3月27日,商水县公安局对涉案的违禁品罂粟苗650株予以扣押,未随案移送。本院认为,被告人党美灵非法种植罂粟65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党美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党美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党美灵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党美灵种植的违禁品罂粟苗650株予以没收,由扣押的侦查机关强制铲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春香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史军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