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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卢伟,叶翠凤,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地址江西省修水县衙前大道4号委托代理人:陈敏,女,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卢伟,男,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叶翠凤,女,住修水县。被执行人:刘敏,男,住修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申请卢伟、叶翠凤、刘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伟、叶翠凤、刘敏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案款20965.43元,承担执行费214.48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20965.43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伟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但卢伟等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卢伟等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陈敏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该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卢伟等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卢伟等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尚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