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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峰、张海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峰,张海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3976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靖,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绍芬,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峰,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海莹,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张海莹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