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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2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星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2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被执行人:陈星星,女,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民终17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星星的存款、收入118847.24元(其中本金117189.4元;执行费1657.84元);二、被执行人陈星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星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