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占海与王经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占海,王经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马占海,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驾驶员,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王经卓,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占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经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关于本案案款偿还自行处理,申请执行人马占海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432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