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雷登科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登科,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雷登科,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明,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登科与被执行人王明民间借贷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5500元,现申请执行人雷登科已全部受偿,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