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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雷登科与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登科,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雷登科,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明,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登科与被执行人王明民间借贷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5500元,现申请执行人雷登科已全部受偿,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