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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8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龙宫光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龙宫光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887号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璇,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龙宫光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龙宫光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预交的诉讼费22800元实际应收取25元,其余22775元退还原告中铁九桥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红朴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何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