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曾华星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华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460号罪犯曾华星,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永春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华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曾华星等二人对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刑初字第2766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确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22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7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辉、严永洪,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某、廖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曾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报请的罪犯曾华星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25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曾华星财产性判项数额大,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达人民币271.4元,而仅拟缴人民币2000元,鉴于该犯的财产刑判决、履行及考核期内消费情况,建议对罪犯曾华星从严把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华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4年11月至2017年4月累积考核分2430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向原审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提存退赔款人民币3000元。另查明,罪犯曾华星住所地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曾华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代管收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华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罪犯曾华星系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又未能全额履行,综合考虑罪犯曾华星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应从严掌���罪犯曾华星的减刑幅度。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华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