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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04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黄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黄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66号。负责人:龙永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xxx年xx月xx日,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黄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黄某1,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港南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3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港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某、黄某1、黄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黄某2在贵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岭信用社开户账号为91×××28的银行卡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某2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岭信用社开户账号为91×××28的银行卡内存款13411元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覃塘分理处,户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账号:20×××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