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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5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5财保3号申请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谢塘镇灵慧街13号。法定代表人:沈卫星,系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坤,镇远县远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文德社区“云龙花苑”。法定代表人:吴涛,系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镇远县舞阳镇文德社区“云龙花苑”未出售的商品房30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投保了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故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镇远县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镇远县舞阳镇文德社区“云龙花苑”未出售的商品房30套,其中:1号楼202房、203房、302房、303房、402房、403房、501房、502房、503房、601房、602房、603房、702房、703房、802房、803房、902房、903房、904房、1002房、1003房、1102房、1103房、1104房;2号楼503房、1003房;3号楼804房、904房、1002房、1004房。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中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邓  怀  兰审判员 张    雪审判员 吴  代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三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