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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周福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周福坤,周庆华,周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城路95号。法定代表人黎亿峰被执行人周福坤,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福县。被执行人周庆华,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福县。被执行人周国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永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福坤、周庆华、周国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2016)桂032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执行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秦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邓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