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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1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成华与被执行人陈金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华,陈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成华,男,1962年5月17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周成华与陈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苏0111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陈金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周成华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金国负担。因被执行人陈金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成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2017年6月1日委托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6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陈金国苏A×××××车一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金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5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委托调查函及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大额银行存款且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2017年6月1日委托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陈金国名下无不动产登记。6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陈金国苏A×××××车一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金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7)苏0111执15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1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盛宝霞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