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振与王睿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振,王某1,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局,许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振,男,汉族,1982年7月9日出生,安徽省灵璧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娟,新疆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汉族,2012年2月2日出生,幼儿,河南省平舆县人,住库尔勒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1982年6月13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系王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臧某,女,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系王某1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巴州供电局(以下简称巴州供电公司)。地址:库尔勒市塔指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范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雅丽,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山东省栖霞市人,个体,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轩,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振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被上诉巴州供电公司、被上诉人许雅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振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3.06元,减半收取1151.53元,由上诉人马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慧宏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赵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