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振虎与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虎,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虎,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法定代表人:邓永川,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振虎与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工程押金100000元,违约金5534元,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205元、申请执行费148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到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在西乡县城关镇葛石村一组有国有土地一宗,该宗土地2017年4月18日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轮候查封,现尚未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西安臻科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押金100000元,违约金5534元及迟延债务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205元、申请执行费1483元,被执行人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