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与陶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陶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3998号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兵,湖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华,女,土家族,1977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陶睿,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好,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陶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陶睿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院依法将本案与陶睿诉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2017)鄂0116民初3753号”劳动争议纠纷案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航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