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与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421号原告:XX,男,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四平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