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8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梅劲松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劲松,邱鹏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8516号申请执行人:梅劲松,男,住北京市。被执行人:邱鹏林,男,住甘肃省民乐县。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园路81号院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02民初14311号判决书,梅劲松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鹏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鹏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邱鹏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邱鹏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