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范林与黄国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林,黄国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22号原告:孟范林,男,汉族,农民,1956年6月29日生,现住址前郭县。被告:黄国超,男,汉族,30岁,现住址前郭县。孟范林与黄国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孟范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孟范林负担。审 判 员 赵中奎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人民陪审员 隋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重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