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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孟范林与黄国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范林,黄国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622号原告:孟范林,男,汉族,农民,1956年6月29日生,现住址前郭县。被告:黄国超,男,汉族,30岁,现住址前郭县。孟范林与黄国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孟范林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范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元,由孟范林负担。审 判 员  赵中奎人民陪审员  李淑霞人民陪审员  隋广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重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