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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贵海与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贵海,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103号原告:毛贵海,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威武路***弄**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2002-2008室。委托代理人:宋俊峰,男,公司职员,大学文化。原告毛贵海诉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贵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贵海撤回对被告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