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2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凤山审 判 员 韩宝辉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