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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2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凤山审 判 员  韩宝辉人民陪审员  李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东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