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昆山源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昆山东方同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源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昆山东方同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03号原告:昆山源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333号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05390337。被告:昆山东方同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路27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77945U。被告: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龙泉山生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075258348L。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源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东方同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万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源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源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军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殷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丹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