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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爱国与金朝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爱国,金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01��申请执行人:曹爱国,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金朝勇,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曹爱国与金朝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3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朝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 襄 江审判员 许 华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 军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