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韩林虎、杨广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杨某某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冀0606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某某、杨某给付保定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的贷款本息3253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保定市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每次垫付的金额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每次垫款的日期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8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38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某某、杨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工作及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韩某某、杨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皓 来源:百度“”